>> 引 言 眾所周知,智慧財產權類犯罪在《刑法》中歸於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範疇。因現行《刑法》所規定的智慧財產權類犯罪共有七種,故被俗稱為智慧財產權「七宗罪」,即《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到二百一十九條所分別規定的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假冒專利罪、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複製品罪、侵犯商業秘密罪。 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刑事自訴案件有三種類型:(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檢察院未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由於告訴才處理的罪名由《刑法》做出規定,目前主要涉及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佔罪五個罪名,故智慧財產權刑事自訴案件應屬於上述第(二)類和第(三)類自訴案件範圍。 然而,因種種原因,司法實踐中智慧財產權刑事自訴案件真正進入實體審理的判例極為罕見。以下筆者將結合筆者所代理的一件侵犯著作權罪案件的體會,就智慧財產權刑事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或被告單位的基本代理思路進行粗淺探討。 >>智慧財產權刑事自訴案件的特點 筆者在代理一件侵犯著作權罪案件時,曾試圖檢索在先判例進行參考,結果發現智慧財產權刑事自訴案件的在先判例屈指可數,在筆者檢索到的共八件在先案件中,大部分案件結果是裁定不予受理。而進入到實體審理的案件中,多數也是裁定駁回自訴人的控訴,僅有一件案件最終判決被告人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緩刑,並處罰金。 筆者認為,在有較為具體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司法實踐中在先判例很少,這與智慧財產權刑事自訴案件自身的特點密切相關。筆者經調研,總結智慧財產權刑事自訴案件的幾個特點如下: 一、自訴人取證舉證難 根據自訴案件的受理條件,自訴人應當向法院提供能證明被告人或被告單位犯罪的基本證據。 但因智慧財產權類案件,特別是涉及到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件、技術秘密類商業秘密案件的技術性強,涉及到計算機軟件源代碼、技術秘密信息等證據自訴人很難獲取,且若不經技術比對,即便獲取也很難判定是否實質性相同,故對於自訴人來說,往往因取證困難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