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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人喬丹享有姓名權! “喬丹體育”商標有欺騙性 ——終於判了

飛人喬丹享有姓名權! “喬丹體育”商標有欺騙性  ——終於判了  電視廣告上身穿帶有喬丹體育logo運動裝備的籃球運動員,運球矯健迅速,使人很容易聯想到美國NBA知名球星邁克爾•傑佛瑞•喬丹,甚至很多人直接認為飛人喬丹就是喬丹體育的代言人。 因此,喬丹體育和飛人喬丹一直官司不斷。在2016年12月8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涉及姓名“喬丹”的三件案件確認違反商標法規定,將由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為了保留商標“喬丹QIAODAN”,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打起了官司。  近日,中國北京知產法院審結此案,駁回原告喬丹體育公司的訴求。該案中,訴爭 商標 “喬丹QIAODAN”是否具有欺騙性成為案件的焦點。  法院認為,中國公眾普遍將“喬丹”與美國知名籃球運動員“邁克爾•傑佛瑞•喬丹”相對應。在此情況下,喬丹體育公司仍舊使用由漢字“喬丹”、拼音“QIAODAN” 構成的商標申請註冊,容易導致公眾誤認為標記著爭議商標的產品與飛人喬丹存在著代言以及許可等關係,從而對商品的來源或品質產生錯誤認識,具有欺騙性並損害了飛人喬丹的姓名權。  因此,訴爭商標屬於中國《商標法》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應當不予註冊。此外,中國《商標法》所規定的情形屬於禁止使用的絕對條款,因此訴爭商標無法經使用取得知名度而獲准註冊。  以上,中國北京知產法院認定訴爭商標具有欺騙性,駁回原告喬丹體育公司的訴訟請求。  來源:中國財經 http://finance.china.com.cn/consume/20180626/4679331.shtml

商標申請的資格及流程

商標申請的資格及流程 一、申請商標註冊是否有資格限制? 國內、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商業體( 商號、行號)有使用商標以表彰自己營業上商品/服務需要者,皆得以個人、法人或營業主體的名義申請註冊。但申請團體商標、團體標章、證明標章則另有資格限制: ▲ 團體商標或團體標章因皆係提供會員使用, 申請人應以具有法人資格的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等由成員所組成的社團法人為限。 ▲ 證明標章的申請人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服務能力的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為限。 二、 商標申請之流程圖 商標申請是以類別計算費用,即商標申請政府規費是一類一類計算,台灣商標申請會有以下四個流程 1.在進行前案檢索後,確認在相同類別或近似類別沒有相近前案,順利向智財局提交申請案並支付申請費。 2.智慧財產局會進行程序和實體審查半年-十個月。 3.倘案件順利核准即可繳納註冊費,若審查委員認為有相近前案或依據審查基準有駁回的理由,則可進行商標申覆。 4.最後申請人在核准兩個月內繳納註冊費後,智財局會公告並發證,商標權人自註冊日起開始專用商標十年。 其中智慧財產局提申請時會有申請規費、核准領證時也會有領證規費、十年到期也會有延展規費。 ​

企業永續經營 商標應提前布局

企業永續經營 商標應提前布局 商標申請前要特別留意「名稱」與「 檢索 」,透過檢索可查詢是否已有類似或近似的商標被註冊,避免投入金錢、時間後,卻無法取得商標權的情況;而且,若商標太過相似,品牌不好推廣,可能影響未來營運。 目前台灣並未強制必須註冊才能使用商標,但在沒有註冊的情況下,很難主張權利來保護商標。 ◆選定商品或服務 擴大保護費用高 商標權是依註冊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加以保護,申請時必須先指定好類別。台灣採行世界通用的國際尼斯分類,共有四十五個商品及服務類別。申請商標註冊,除鎖定要保護的商品與服務類別,若未來可能經營或不想要他人使用,也可事先「擴大保護」。 此外,各國商標保護多半採「先申請先保護」及「屬地主義」,除選定註冊類別,因應屬地主義,還須針對選擇區域進行註冊,除企業所在地外,建議應在市場銷售國、製造國及潛在對手國等進行保護。面對海關進出口查驗,若有註冊可省去被查驗時的麻煩,對於仿品也可主動出擊追查。 ◆商標採屬地主義 銷售國、製造國也應布局 智財局商標組長劉蓁蓁強調,商標註冊不應等到要營業或產品上市才來申請,而是要提前布局完備再對外宣布,避免遭他人搶先註冊;而且,商標布局要善用優先權制度,若先在台灣申請商標,六個月內於 WTO (世貿組織)等其他會員國申請商標註冊時,可以台灣的第一次申請日做為優先權日,使在其他國家的申請日維持在第一次申請的優先地位。 ◆註冊後未行銷 可廢止撤銷商標 商標申請程序 包括紙本或線上申請,送件只是申請註冊程序第一個步驟,不代表商標已獲准註冊;經相關審查並獲准繳交註冊費,進行註冊公告後,才算是完成註冊程序。商標註冊保護期間,從註冊公告日後起算十年,註冊商標的權利可永久存在,但前提是須持續使用該商標,並在期間屆滿前的支付所需的延展費用。 而且,「商標是具有使用義務的」,若商標核准後,沒有行銷,只是霸占這個商標的專用權,可提出廢止撤銷該商標。 另外,「商標同一性」也是重要觀念,商標註冊後若變更使用,但消費大眾仍可辨認,基本上不會有問題;而更改後與其他知名商標近似,使得消費者混淆誤認可能,或失去原先識別來源的同一印象時,就不具同一性,商標也可能遭到被廢止的命運。 隨著全球化來臨,智慧財產權保護觀念更顯重要,企業在經營、創造品牌價值,也要不忘記對

【如何取得商標權及其注意事項】

【如何取得商標權及其注意事項】   如何取得 商標權 商標申請經核准審定後,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後兩個月內,繳納註冊費後,使予註冊公告,並自註冊公告當日起取得商標權並核發商標註冊證,商標權期間為十年。申請人應特別注意,若未於上述兩個月內期間繳納註冊費,原核准審定將失效。商標取得權利後得於十年期間屆滿前六個月或屆滿後六個月寬限期間內申請延展,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商標權取得後之使用 註冊人應注意的事項如下: ★ 應於期滿前六個月內辦理 延展註冊 ,否則即有權力滅失之虞。 ★ 於市面上真正持續使用商標,不得停止使用達三年以上。 ★ 授權使用應予登記。 ★ 勿自行變換商標圖樣或附記。

【台灣政府正式向歐方表達申請GDPR適足性認定的意願】

【台灣政府正式向歐方表達申請GDPR適足性認定的意願】 GDRP上路一週有餘,5月31日國發會主委陳美伶率團拜會歐盟司法總署、成長總署及資訊網絡暨科技總署,就台歐雙方產業合作機會進行交流並就GDRP正式向歐方表達申請適足性認定的意願。 雙方就GDRP交換了意見  歐盟司法 總署的建議: 「可以參考GDPR與相關已公布文件,先進行我國個資保護整體架構的自我評估報告送交歐盟,雙方之後就可以展開技術性對話,並針對規範落差共同提出解決方案。」  陳美伶向歐盟司法總署說明: 「我國政府向來重視個人資料保護,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於1995 年立法之初,即參照OECD 個資保護8大原則所訂定,其後修正亦多參照 GDPR的前身《個人資料保護指令》,雙方在個資保護基本原則的規定相似。」  《GDPR適足性認定》 施行滿一週的GDPR制度在跨境傳輸部份係採「原則禁止、例外允許」模式,取得適足性認定者,就可以自由的與歐盟間進行個資傳輸。